一、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附营业务收入。指未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企业附属未独立核算的加工、修理、出租、代理等业务的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指不属于业务经营范围的各种收入,包括:出售材料、包装物、物料用品等收益和帐外废旧包装物、器材、用品、下脚料等出售的收入,固定资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出租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金收入以及以前年度收入。
四、财产溢余。指企业各项流动资产通过盘点或其他方法查明,实际金额大于帐面金额,经批准转作收益的部分。
五、补贴收入。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经营有关商品或业务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企业对发生的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要及时办理结算,收回货款。企业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记帐,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或抵扣收入。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比例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可以列支。
第三十九条 财产损失。是指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的各项流动资产的损失。包括风、水、火、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损失。商品、产品、材料的残损霉变、短缺损失以及其它损失。财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后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列财产损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责令责任人赔偿,赔偿后的净损失,经批准后,列作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如下:
一、劳动保险费。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休、退职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业按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实行退休统筹的企业经批准提取的退休统筹费,可以列支,其支付的退休费等在退休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搬迁费。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