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管理办法

  5.必须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6.必须有能够保证该产品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7.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
 第八条 申请发放集装化用具准运证者应提出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经铁路局货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铁道部运输局。申请书的格式、项目以及审批程序在实施细则内规定。
 第九条 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企业应另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 所有投入到铁路运输的集装化用具的明显位置应按装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或印刷准运标记。标牌及标记的式样和管理发放办法由实施细则做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的集装化用具质量应做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日常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注销集装化用具准运证:
  1.不再生产或使用该集装化用具者;
  2.该集装化用具被淘汰;
  3.已超过集装化用具准运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未继续申请者;
  4.因技术标准、生产图纸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申请者;
  5.经复查、抽查确定产品质量下降,不能在限期改正者。
 第十三条 铁路各货运站在受理已施行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的集装化货物时,应查验发货人的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承运该货物时,应查验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或标记;没有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或没有在集装化用具上安装准运标牌或印刷准运标记的集装化货物,铁路不予承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仿制集装化用具准运证、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及准运标记。对伪造、仿制集装化用具准运证、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及准运标记的有关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chl_4623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