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并上报本单位的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承包人。
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机构,其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按职工人数(包括临时工)的4-5‰比例或按相应行业特殊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含临时工、含100人)不足200人的生产单位必须配1名专职安全员;车间、机台、坑口及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活动制度、安全奖息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方案,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中应有安全考核内容。
安全考核分为安全生产效果考核和基础安全考核两部分:安全生产效果包括事故指标(主要指伤亡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工业卫生及职业病状况;基础安全考核包括安全管理网络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的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素质等。
第十四条 在对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时要包括安全内容。
上级安全部门有权对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查,有权责令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项目立项论证、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中应有事故预防、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内容,并且必须经过同级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必须会同上级安全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多种经营生产企业投产验收要有安全部门参加,验收内容应包括设备安全、作业条件安全、工艺安全、安全规章制度等,因不具备投产条件,安全部门未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者,不准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