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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地质市场工程开工前检查应有安全部门参加,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开工。
 第十七条 在各种生产性承包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条款,内容有:
  (一)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安全指标;
  (三)安全措施;
  (四)提留安全保证金;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的安全内容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签订合同。
  承包期满考核应有安全部门参加,并且必须有安全部门签章同意,方能经济兑现。
 第十九条 在对承包单位和承包人进行资格审查中必须包含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各单位不准将企业、项目、工程出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对事故隐患和超标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所有工种都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等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生产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所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禁止以现金和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第二十三条 落实并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和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足部分从事业发展基金中解决。经费的使用由安全部门按有关规定掌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 用工管理及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临时工(含民工)用工管理。使用临时工、民工时要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借用人员)必须持所从事工种经有关部门培训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者要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一人多岗,应同时具有所需各工种操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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