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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催办查办工作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国家体委关于催办查办工作的规定
 ([89]体办字23号 1989年2月28日)

  第一条 催办查办工作是行政执行系统一项监督和信息反馈的重要职能,是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催办查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催办查办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国家体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
  (四)国家体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的会签文件及其来文中需要办理的重要事项;
  (六)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
  (八)地方政府、体委的请示和反映的重大问题;
  (九)人民群众信访及报刊、内部通报中反映的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十)其它需要及时查处的重要问题。
  凡属党纪、政纪、违法案件,仍分别由党委、监察、审计、保卫等部门查办,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 国家体委责成办公厅对催办查办事项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值班室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来文、明码电报、建议、提案、法律法规草案以及信访中应办理事项的催办查办;
  机要室负责机要文电中应办事项的催办查办;
  委领导同志的秘书负责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催办查办。
  第四条 催办查办工作的称序和方法:
  (一)负责催办查办的单位,责任人应对催办的事项、承办者、要求办结的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二)将催办查办件(事项)连同催办查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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