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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的选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刻苦钻研业务,对体育事业具有献身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必须是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现任主管教练。
  (四)几名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有几名教练员共同负责训练,则入选训练组的主教练一人。
  第六条 入选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期限均为一年。
  第七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应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公布:
  (一)国家体委业务主管处将根据本办法的选拔条件,提出国家田径队初选名单。
  (二)初选名单提交中国田径协会训练委员会讨论,上报国家体委审批。
  (三)12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国家田径队名单。
  (四)凡人选国家田径队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将发给证章和证书。
  第八条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做到:
  (一)为国争光、为田径事业多做贡献。
  (二)服从国家体委的管理。在国家任务和地方任务发生冲突时,首先服从国家任务。
  (三)完成国家体委确定的训练任务和成绩指标,认真执行集训和出访任务。
  (四)按中国田径协会外商装备管理条例着装。
  (五)未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国家田径队(中国田径队)名义参加赞助、新闻发布、谈判等社会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训竞三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的“优势项目”是指运动成绩可进入世界排名前20名的项目,“后进项目”是指运动成绩在世界排名50名以后的项目。
  (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运动成绩标准是以运动员当年的成绩与上一年度国际田联公布的排名成绩进行比较,来确定下一年度国家田径队的排名。
  (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数中,如一名运动员多项达到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标准,则该运动员占所有项目入选国家田径队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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