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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暂行规定
 ([89]体训竞综字29号 1989年5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性体育竞赛(包括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会)严禁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规定的禁用药物(禁用药物名单附后)。
  第三条 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包括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会)的运动员均应接受禁用药物抽查。凡需进行禁用药物检查的竞赛,应设立禁用药物检查委员会。
  第四条 抽查的运动项目与人数,由禁用药物检查委员会提出方案,抽查的具体办法,由禁用药物检查委员会与有关全国单项协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检查禁用药物的通知单交受检运动员,运动员要在通知单上签名确认,通知单上要注明运动员收到通知单的时间。运动员在收到通知单后一小时内,必须到达检查站,可由一人(领队、教练员或队医)陪同,在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留尿样一份(至少75毫升)。在留完尿样以前,无特殊情况(如领奖或作必要治疗)不得离开检查站。
  留尿后,在运动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禁用药物检查站工作人员登记及加封尿瓶,运动员确认留尿手续无误后,须在禁用药物检查记录单上签名。
  第六条 任何运动员拒绝接受禁用药物检查,则取消比赛资格和成绩。
  第七条 凡查出使用禁用药物者(禁用药物检查结果为阳性),由全国单项协会根据国际单项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查出使用禁用药物者,除处罚当事运动员外,还要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所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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