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政治思想好,学习认真,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办班主管部门可会同办班院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附件三: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颁发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备案手续的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经考试及格者所发的合格证,是教练员任职、晋升的一种资格证明。
第二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分高级、中级、初级三种。
第三条 各类各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
第四条 各运动项目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印,办班院校颁发;中、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省(区、市)单独举办的,合格证书一般由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办班院校颁发,有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跨省(区、市)或全国招生开办的岗位培训班合格证书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印,办班院校颁发。
第五条 各类高级班,承办院校在学员结业前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审批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名册》、《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登记表》各四份,上报办班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送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审定,待核准后由学院颁发合格证书。
第六条 各类中、初级班,承办院校在结业前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审批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名册》、《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登记表》各四份,上报办班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办班院校颁发合格证书,同时主管部门须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审批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名册》各二份送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