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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21日 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彩票奖品的管理,保证奖品质量,保障购票人的利益,维护体育彩票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品,是指在销售体育彩票时,对中奖者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每一至二年组织一次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认定会。
  申请参加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评定的厂家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推荐。厂家须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资料报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备案。
  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评定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请参加评选的厂家及其产品进行评定,并向厂家发放奖品供货许可证。
  第四条 奖品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组织体育彩票销售时,对于用实物设奖的,均须选用有奖品供货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
  产品供需双方应就有关事项签订详细合同、协议,双方共同履行。
  奖品供货厂家应提供优惠服务条件,并须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奖品组织单位应依据合同、协议规定,按期与供货方结算。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彩票销售前,须将各销售单位的奖品设置方案(包括:奖级设置,奖品品牌、价格,奖金总额等)报国家体委彩票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销售单位在组织奖品时,存在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进货运输、劳务费成本后,剩余资金须全部用于返还奖品,不得留用或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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