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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
 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
 ([90]体监字4号 1990年6月15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规范化,根据监察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监察案件立案,是行政监察机关认为确有违反政纪事实发生,并且依据行政法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决定作为行政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查有关材料和进一步查证,确认违反政纪事实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纪人的责任。
  通过及时、正确的立案,使行政监察活动依法揭露违纪、证实违纪、制止违纪的破坏性,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也可以防止无根据地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保障无违反政纪的人不受行政追究。
  第四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一)群众检举和控告,包括被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检举、揭发,以及其他人的报案、报告等。
  任何人发现违反政纪事实的人,有权利和义务向监察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
  检举、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检举、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入、控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检举、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检举、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应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检举人、控告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立案前初查和立案后调查期间,均应为他们保密。
  (二)违纪人自动向单位或监察机关交待自己的违反政纪事实。违纪人自动交待,是其认错悔过的一种表现,应该受到欢迎,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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