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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失效]

  (三)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直接发现的违纪情况和线索。
  第五条 立案的原则和条件:
  (一)立案的原则:立案前必须经过初查,认为具有可查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当立案,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和违纪行为,按照规定不需给予政纪处分的,不予立案,可通过批评教育方式解决。
  对于不立案的,要制发《不立案通知书》,把不立案的原日通知检举人、控告人。如果检举人、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证明“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检举人、控告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时,不再受理。
  (二)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初查情况与检举内容必须一致。全部一致。部分一致,重要内容一致,均应视为一致;经过初查,其问题性质虽与原检举人、控告人所认定的性质不符,但又引伸出新性质的违反政纪事实,亦应视为一致。
  2、必须有违反政纪事实存在。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违纪,或者着手预备的违纪,均视为有违纪事实存在。
  3、必须具备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条件。凡违反政纪的事实中,有一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均属“具备条件”。
  第六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反政纪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表》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案件名称;
  (二)呈报单位;
  (三)承办人;
  (四)案件来源;
  (五)检举单位(人);
  (六)立案对象(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七)呈报单位意见(年月日和主管领导签名);
  (八)组织决定(年月日和主管领导签名);
  (九)案件摘要。
  《立案报告表》由监察局监察处、直属单位监察处专(兼)职监察员填写。
  第七条 属于监察局立案的案件,监察局局长应主持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属于直属单位立案的案件,该单位监察处处长或主管行政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应主持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监察处处长或办案人依据《立案报告表》内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讨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应作出立案决定;如认为证据不充分或主要情节不清的,应暂缓决定立案,待补充证据、情节后。再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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