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代替)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92]体计基字418号 1992年9月15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提对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单位要重视基本建设工作,要对重大问题综合平衡,认真研究;要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干部,加强业务培训,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逐步达到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工作,分为以下七个管理阶段:
(一)总体规划;
(二)五年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
(四)设计文件;
(五)年度计划;
(六)施工管理;
(七)竣工验收。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编制基本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原则依据。
编制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长远规划和体育事业计划提出本单位现状及发展规模的技术经济资料,委托设计单位具体编制规划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先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送国家体委审批。
报送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关于报送总体规划的报告;
(二)总体规划图纸及说明书。
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后,必须认真实施,不得任意改变。在实施过程中,如事业任务、发展规模、用地范围发生变化,总体规划确需修改时,必须报国家体委计划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