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内拨款投资“三材”需要计划。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预算内拨款投资计划、自筹资金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并按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分别列出建设项目。
预算内拨款“三材”需要计划按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分别列出。
直属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前报送当年投资调整计划及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年度上半年预算内拨款“三材”需要计划;每年四月中旬以前报送当年下半年“三材”需要计划。
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三材”半年分配计划由国家体委汇总平衡后下达。
第九条 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向国家体委计划司报送年度用款计划,并应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和财务快速月报。
预算内“三材”半年分配计划下达后,直属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报送“三材”消耗季报及工程形象进度。
建设项目开工后,直属单位应将年度工程进度计划报国家体委计划司备案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拨付工程款。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对已列人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施工管理,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落实材料、设备订货等事宜。集中力量,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一条 对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未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转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我委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进行。
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设备经联动负荷运行合格;
(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同步建成使用;
(四)依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已组织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初验合格。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各直属单位组织质量监督、设计、施工、接管单位和建设银行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