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92]体计基字417号 1992年9月16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的《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比照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通知》,在总结《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国家体委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用量向国家体委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体委计划司。
第三条 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指定项目负责人,选派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人员,其中主要人员保持稳定,对包干建设项目负责到底.
第四条 直属单位依据国家体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报送下列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文件,经国家体委批复后生效。
(一)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请示。请示中必须明确提出以下包干指标:
1、建设总投资: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的基础上,补充室外工程投资、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建设税费、三材差价及预计建设期间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增加投资后,提出一次包死的包干建设总投资。
2、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或地方工期定额提出包干建设工期。
包干建设工期。指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