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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

  (2)各级党委要支持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经常检查党员干部和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严肃处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污盗窃、私分公款公物,以及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等问题。查明事实后,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交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所有从事纪检、监察、公安、审判、检察等工作的共产党员,必须秉公执纪执法,严禁徇私枉法。
  (3)继续抓紧查处大案要案。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公布处理结果。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干扰查处工作。
  (4)各级经济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公用事业部门和政法部门的党组织,要同行政领导一起,大力加强行业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坚决刹住行业不正之风,认真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要支持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部门在直接同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上,继续推行公开办事章程、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的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5)提拔和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党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办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违反中央规定,任人唯亲,结帮营私,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抓紧建立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
  加强廉政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于律己,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如实的估计和分析,提出解决的步骤、办法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今年底要将克服腐败现象的进展情况向中央作一次专门报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党委组织部要会同国家各级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
  (六)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加强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所有干部都要接受监督。领导层次和领导职位越高的越要自觉接受监督,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国务院制定行政监督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
  (2)各级党组织要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相应机关负责查办,严禁压置不理、层层照转、互相推诿、不了了之。
  (3)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过双重组织生活的规定。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坚持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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