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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

  四、党员、干部对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反映对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转办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要求,对组织部门处理的有关党籍问题的申诉。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
  七、对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和其他需要组织部门处理的问题。
  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如有需要组织部门协同办理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协助。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八条 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凡属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认真地予以平反或纠正;对于文化大革命前的问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凡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地、尽快地解决;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还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地进行解释;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揭发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不能推拖,把矛盾上交。对于上级批示交办的案件,要及时办理。遇到阻力和困难,应向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级组织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对于应该解决而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直接办案。对于重要案件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应派人下去,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就地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有关单位派人携卷上来,共同研究,统一认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一级组织部门把来信来访处理好,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一级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县一级组织部门应该做到多办少转。凡是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或下级处理的,一定要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排除派性等各种干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的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处理决定提出的正确、合理意见要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恰当,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事实予以结论,允许本人保留意见。处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十三条 对上级要报处理结果的案件,一般地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回报,到期不能结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上报时间。上级组织部门对于逾期不报的,应当及时催办。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如属申诉个人问题,应有本人对复查处理的意见。向上级转报下级组织部门的结案报告,转报单位应当签署审查意见。上级组织部门认为处理不当或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可责成原承办单位或其上一级领导机关补报或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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