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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 1996年4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
  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
  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
  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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