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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六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七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十八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二节 常委会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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