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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中发[1979]83号 1979年11月13日)


  我们党的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一向具有艰苦朴素、与人民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这是我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由于封建特权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和毒害,党内有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生活特殊,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使党的威信受到损害。
  目前,我们党正动员和率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克服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严重困难,向着祖国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进军。在这个关键时刻,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觉地以身作则,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起模范带头作用,与人民同甘共苦,这对于团结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并保证工作需要,对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宿舍
  (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
  (二)水电费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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