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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二)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今后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化公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二)火车: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包车;部长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上列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车专列。
  (三)飞机: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部长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专机。
  五、服务人员
  (一)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宿舍,配备服务员、炊事员各一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适当增加者,应经过批准。
  (二)部长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如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
  (三)65岁以上的副部长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
  (四)在上述规定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按规定发给自雇费。
  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
  (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或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
  (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得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七、文化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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