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试行方案,并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从2001年起,对新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未能获得资格证书的,不能任新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也可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的考试一并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3.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考核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14.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对干部脱产进修、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情况以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及时记入本人档案。
15.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规定,在干部考核时,应查阅拟使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时,必须填写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未达到《条例》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的,应视情况作出暂缓讨论或先培训后上岗的处理。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16.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对照检查,确保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推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工作。
17.领导干部在党校、干部院校脱产培训期间的考核,一般由党校、干部院校为主组织实施;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实施;在职自学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种考核结果的综合与使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