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
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地方的纪检机关请示对该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七项应如何理解,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本项所称“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是指与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相对应的各级纪委、直属机关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和军队团以上纪委,不包括相当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纪委。纪检组。各企业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确需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时,应到相当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上级主管部、委、局、办的纪检机关或地方纪委办理查核存款、暂停支付存款的通知手续,然后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事宜。
二、本项所称“纪检机关负责人”,是指纪委正、副书记、常委和纪检组正、副组长。
三、本项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归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
四、本项所称“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国库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
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称“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是指:1990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被检查对象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76号),1990年7月20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检查对象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函[1990]22号),199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问题答复的通知》(中纪办发[19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