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13日)
现将重新修订的《
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
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一些机构作了较大调整,业务范围有了变化,有必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中办发[1985]8号)作相应的修改。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应按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中央各部门承担,中央各部门都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其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应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将其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中央军委办公厅总政治部办公厅信访处分别接谈要求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来访群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对来访群众进行初谈、登记,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中央各有关部门接谈处理;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协调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
人民群众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
宪法、法律、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
宪法和法律问题的来访,对于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访,对于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
宪法和法律问题的来访,对于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接谈、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