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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
 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8月14日 司发通[200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

         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制订本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完善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
  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同时,又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间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实行联合,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一)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二)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改制的内容是,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脱钩单位)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具体要做到:
  (一)脱钩单位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级别。在编的工作人员退出编制,人事档案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挂靠单位在脱钩单位的投入全部撤出,或变为租借关系,挂靠单位不再是脱钩单位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脱钩单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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