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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脱钩单位不得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职能,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挂靠单位不得干涉脱钩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
  (四)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经我部核定的名称,改制后必须使用;未经我部核定的,必须报送我部核定。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留有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其名称。
  三、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整所转为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组建数个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后新设的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及我部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参照现代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完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一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脱钩后,应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审批、登记。已出台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凡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一律予以撤销;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从业人员自愿组建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允许。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地应按如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脱钩改制工作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凡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脱钩单位,一律停止执业或予以注销。
  (一)动员阶段。在8月20日前,各地必须要把脱钩改制的精神传达到脱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脱钩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界定资产、拟定方案阶段。该阶段应于9月20日之前结束。该阶段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1)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算。挂靠单位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出具审计报告;(2)协商拟定人员安置方案;(3)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产权界定,出具有关报告。产权界定时,应根据人员安置方案,留足必需的人员安置费用;(4)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5)拟定组建新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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