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律师事务所结余的培训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应留给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与改制前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协商确定;
  (3)律师事务所提留的住房基金、医疗养老基金按国家的房改、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处理。
  (三)律师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或者由律师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等形式租借给律师事务所使用。具体处置办法由挂靠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资产界定及处置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六、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
  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由脱钩单位自行负责。脱钩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在编人员,无法安排使用的,应根据本人的意愿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大力鼓励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挂靠单位、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助脱钩单位,为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创造条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发扬同业互助精神,积极吸纳被安置人员。
  (一)在脱钩改制基准日前,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脱钩单位工作的(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和脱钩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的,脱钩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二)脱钩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工作人员,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凡是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以补办;
  (三)在编人员愿意继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如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一律予以补办。
  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脱钩单位的资产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由脱钩单位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脱钩单位和挂靠单位确无力支付安置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成立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脱钩改制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长:段正坤(司法部副部长)
  成员:政治部负责人、办公厅负责人、计财司负责人、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