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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 银办发[2001]3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合规、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内审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内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环境、使用和维护、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以及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发和使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由各级行内审部门按照“监督同级”的原则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行内市部门可以对下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在辖区内统一组织开展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内审部门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条件下,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内审人员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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