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签发“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应逐仓(囤)进行核实,并在“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相关处签章。
2.乙方在取得“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后,即拥有对单中所列库存商品的存入库、销售及处置的监管权。
3.对甲方提出的销售、轮换、移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的报告,存有异议时应在2日内答复,并及时到现场检查监督,并按双方确认的库存变化情况登记“库存商品管理仓单”中的“库存商品变化记录”栏和“结存”栏
4.乙方对“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应每隔_天到现场清查一次,发现乙方违约,应当即制止并在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甲方。
5.乙方在将仓单所列商品全部销售完毕并将应收回贷款全部收回后,应及时在《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中注销。
6.乙方对甲方的销货回笼款应及时按规定分割,足额收回应收贷款本息。
7.乙方保证甲方收购保护价粮食和收购、调入国家、地方储备粮棉油的资金需要,对收购、调入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棉油,在乙方能够确保“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优先支持。
8.乙方不得干预甲方的顺价销售等正常经营活动,并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良的金融服务。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结存商品的品种、数量、等级与实际库存商品不一致时由甲方负责。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损失、霉变、陈化或超过规定标准的损失损耗,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销售、轮换、动用、移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时,因事先未向乙方报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接到甲方销售、轮换、动用、移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报告后,在2日内没有回复意见的,按乙方无疑义处理。对甲方出现降价销售的,乙方负责监管不力的责任。
(五)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的损失,甲方负经济责任,乙方负监管不力责任。
(六)国乙方未及时对甲方销货款进行分割,造成甲方利息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5、6款规定,赔偿乙方因违约所造成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