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 交银办[2001]194号)
各分、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授信业务的事前法律审查,确保授信文件的完整、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授信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将《交通银行授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根据本审查办法的要求,抓紧调配法律人员,设置法律审查岗,以确保在本办法实施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总行原则上要求各行对所有的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但考虑到各行的实际情况及有些授信业务具有金额小、风险低等特点,允许各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范围。
三、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交银发〔1998〕025号和交银发〔1998〕191号)中有关授信业务中的“综合员”的第1项授权内容,即“审核各种贷款资料文本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核对有权审批人员的签章,无误后在文本上盖章(合同章)”的职责,在法律审查岗设置后,由法律审查岗承担。
四、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应作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但未作法律审查即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的,均以违规办理授信业务论处。
附: 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本行授信业务文件完整、合法、有效,防止因出现法律上的瑕疵而影响授信业务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应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以下授信业务在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前,应对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
(一)贷款;
(二)担保;
(三)承兑;
(四)综合授信;
(五)票据贴现;
(六)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