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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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