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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主管部门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其他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七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三)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应价。
  第三十八条 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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