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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七)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十)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十一)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五)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六)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依法履行合同;
  (九)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男工与女工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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