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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六)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票、证、券,没收销售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行为,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倒卖外汇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行为,“倒卖经济合同”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骗买骗卖”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行为的,限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或者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八)、(九)或者(十)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属于《条例》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行为的,由认定机关比照以上各项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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