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节能培训工作,由交通部认可的有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用能单位综合奖中按节能价值量合理比例提取。
第二十五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岗位的任务和职责。
能源管理人员应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交通行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交通行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更新改造等项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项目和节能示范推广项目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鼓励以下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道路运输方面的节能技术:
1.调整车辆构成,增加柴油车、大吨位车辆的运输比重,大力发展集装箱半挂、分体(甩挂)运输,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加速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车辆。
2.研究公路条件改善与汽车节约能源的关系,为公路规划建设提供节约能源的依据。
3.研究制定运输车辆油耗法规和装载限额,对空驶和装载低于限额的车辆予以限制。
4.加强公路客、货运站布局体系的研究,重点是大、中、小公路客、货运站的分布与配套;研究全国性汽车运输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
5.开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醇类等汽车代用燃料的实用化进程研究和使用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