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的通知
(1992年1月4日 民办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云南、西藏、上海除外)
为了贯彻落实《
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精神,加强光荣院管理工作,民政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在全国光荣院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
一、《文明光荣院标准》由民政部原则制定,各地可据此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考核细则和考评办法。
二、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定期考核并授予称号。有些地区如果已开展了类似的评比活动,且基本精神与本通知精神相一致的,可一并纳入这次评比活动中来,共同完善提高。
三、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是促进光荣院在管理、服务、基本设施和院办经济等方面全面提高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附: 文明光荣院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事业心强。有科学管理水平,求实创新,积极带领全院同志完成各项任务。
二、工作人员热爱并熟悉本职工作,对老人有深厚感情,不怕脏、不怕累,服务周到,责任心强。善于做老人的思想工作。护理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康复护理知识和专业技术,老人满意。
三、坚持办院宗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收养任务。县办光荣院一般不低于30张床,床位使用率经营保持在85%以上,人员设置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工休比例一般不超过1:4(卧床老人较多时,可适当增加临时性护理人员),优抚政策及老人生活待遇落实,老人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人均水平。县以上光荣院要成为当地共建先进单位,成为革命传统教育阵地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