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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
 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

  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内容有:
  (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
  (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
  (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
  (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
  (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
  (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
  (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
  (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上述九个内容必须提交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再按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办事程序的规则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办事程序及规则。
  (一)各司也应对重要业务工作加强集体领导。业务处室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司领导审核并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领导审定。涉及其他司局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要事先协商,并附有意见。
  (二)主管部领导对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业务工作审核同意后,业务主管司即把拟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打印15份,交办公厅政研室。政研室视议题情况提出讨论内容和时间安排意见,经办公厅主任审阅后安排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上,议题内容需在主管部领导出席的情况下讨论。议题内容所涉及的有关司局领导应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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