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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规定残废军人乘车优待暂行办法令

铁道部关于重新规定残废军人乘车优待暂行办法令
([55]铁客条吕字第76号 1955年5月28日)


  为了简化残废军人购买客票的手续,兹重新规定“残废军人乘车优待暂行办法”,自1955年7月1日起实行,同时将1949年12月22日中运字第377号部令公布的“残废军人及残废军人学校学员乘车优待暂行办法”废止,希知照。

  附:

残废军人乘车优待暂行办法


  (一)关于复员在乡或在政府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单位以及革命残废军人学校,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乘车,如持有其本人的残废证明文件(包括:革命军人残废证、残废证明表、荣誉军人证明书、抚恤证、荣誉证等)购买客票时,均按军人半价现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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