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财政部关于适当照顾荣誉军人
病困及生产困难的联合通知
([53]财文戌字第230号 1953年6月10日)
为了适当解决带病回乡转业军人的医药补助和历年来安置在乡的残废复员、转业、退伍的革命军人的生活特殊困难问题,特规定下列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
(一)1952年带病回乡的转业军人,因病不能生产,在家疗养无力解决医药费者;
(二)回乡转业、复员军人(包括回乡残废军人在内)安家后遭遇灾害、病丧等事故,以致生活特殊困难者;
(三)年老残废体弱之退伍军人,缺乏劳动力或子女众多,家庭负担过重,以致生活特殊困难者。
2.预算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以省(市)为单位,按1952年12月以前所有回乡转业复员军人及退伍军人总人数的5%,每人平均在50万元范围内编列预算。个别老区贫苦县,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抗日时期安置外籍退伍军人较多,困难较大者,其比例可再酌予提高。唯此项提高比例数应在不超过上述总预算的标准原则下,进行县与县之间的适当调剂,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二)前项经费开支应尽先由省(市)县(市)在各该级1953年度社会福利支出(优抚事业费部分)预算中调剂解决;县(市)调剂后如有不足,可造送具体材料报省补助;省(市)调剂后如仍有不足,可汇总材料上报大区民政局,财政管理局核转中央内务部、财政部审核补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