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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牺牲、病故人员遗属抚恤规定的通知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牺牲、
病故人员遗属抚恤规定的通知
(1965年6月25日)


  为了照顾牺牲、病故军官、职工遗属的生活,不分他(她)们是否随军,从军官、职工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战时则从后方留守处接到前方政治机关通知的下月起,在6个月内,按军官、职工生前的薪金、工资,逐月发给其遗属,并按内务部的规定由政府发给一次抚恤金。
  此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总政治部1961年6月9日“关于干部福利问题的几项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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