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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干部、战士和职工牺牲、病故后家属抚恤安置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基本建设工程兵干部、战士和职工牺牲、
病故后家属抚恤安置办法的通知
([77]财事字第52号 [77]政组字第27号 
[77]后财字第89号 1977年4月30日)


  基本建设工程兵是经伟大领袖毛主席和党中央批准建立的,已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序列,干部、战士均系有军籍的人员,随军职工也是列入编制的。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牺牲、病故后,家属的抚恤安置办法,可分别按照《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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