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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转发烈士遗物免费邮递办法的通知

内务部关于转发烈士遗物免费邮递办法的通知
(内优[52]字第1749号 1952年11月24日)


  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2年11月11日函称:关于部队填发之各种证明书及烈士遗物,有不少因“籍贯”或“姓名”填写不清,无法投递。如退回原寄部队则邮局不收,以致发生各种证明书及烈士遗物长期在各级政府积压的现象。兹经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与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邮政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邮总局研究解决,并附烈士遗物免费邮寄办法,及邮电部邮政总局1952年10月22第三一三六六号通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邮总局1952年10月15日邮总业字第三0号通知各一件,嘱转发各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兹随文转发,即希按照执行为荷。

  附:

烈士遗物免费邮寄办法

(邮电部、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通信部

1951年9月20日邮业字第6547号联合通知)

  一、凡革命军人阵亡(或在职亡故),其生前所有遗物得按本办法之规定交由邮局免费邮寄。
  二、烈士遗物,须经负责处理此项遗物之机关或部队(即寄件机关或部队)封装妥善,备具正式证明文件或公函向各地邮局交寄。
  各邮政代办所暂不收寄烈士遗物免费邮件。
  三、烈士遗物如为衣物器皿等类物品,应分别性质,按邮政包件之规定,封装妥善后按包件手续寄递,如所寄遗物仅为笔记本、照片、遗嘱等物,可按挂号函件手续寄递(该项物品亦得与衣物等混封一起作包件交寄)。此外凡属邮局禁止及限制交寄之物品,除本文另有规定者外,均不予收寄。
  四、烈士遗物邮件封面上须将收件人姓名、地址及寄件机关或部队名称地址详细注明。并在正面明显处及包件详情单各联注明“烈士遗物”字样,邮局收寄后,均掣给收据存查。
  五、烈士遗留之现款,可按汇兑或保价信函办理。按汇兑办理时,除免缴汇费外,其装寄汇票之挂号信函亦得凭处理机关之证明文件免费收寄。按保价信办理时,除免缴保价费及应纳之邮费外,保价信封由寄件机关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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