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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问题的公函

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问题的公函
(内优[53]字第273号 1953年1月29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1952年12月18日第658号函悉。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二条第四项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革命残废军人,只包括“受长期抚恤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亦即二等乙级以上者。这是基于国家的经济和卫生设备条件的限制,尚不能作全面解决。其余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疾病医疗问题,暂可援照“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办理。
  (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因病到城市就医的旅途路费、伙食费,以个人负担为原则,个别特别困难者,可由优抚事业费内酌予补助。至办理公费医疗手续费,如医疗证上的相片费用,应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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