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问题的公函
(内优[53]字第273号 1953年1月29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1952年12月18日第658号函悉。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四项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革命残废军人,只包括“受长期抚恤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亦即二等乙级以上者。这是基于国家的经济和卫生设备条件的限制,尚不能作全面解决。其余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疾病医疗问题,暂可援照“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办理。
(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因病到城市就医的旅途路费、伙食费,以个人负担为原则,个别特别困难者,可由优抚事业费内酌予补助。至办理公费医疗手续费,如医疗证上的相片费用,应由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