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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
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内优卫[53]字第1561号 1953年6月1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接你厅5月3日[53]厅民荣字第1737号报告,为请示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团体、机关中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其手续和医药费用应如何办理。兹复如下: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论在乡在职统一实施公费医疗预防。其在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团体、机关中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亦应根据这一原则享受公费医疗,此类企业、团体、机关中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与其他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仍可按内务部颁发之“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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