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
因病致残抚恤问题的复函
(1957年9月19日)
江苏省水利厅:
水施[57]字第341号函悉。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因病致残的抚恤问题,查1954年5月22日经前政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劳动部于同年6月12日公布的“关于
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只规定对因工负伤残废的,可以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小,由工程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抚恤。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残废的、未规定给予抚恤。为适当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抚恤问题,可由使用民工的工程单位负责根据残废者具体情况按稍低于因工致残的一次抚恤标准给予一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