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压伤领取
保险金后是否还按因公致残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19日)
辽宁省民政厅:
民优字第913号便函悉。关于新金县税务局工作人员王绶馥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砸伤致残,在由保险公司发给一次保险金后,是否再按因公残废处理的问题。按交通保险,系对一般旅客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伤亡保险。同时保险金又是采取一次发给的办法,对受害者不可能在生活上给予长期的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因交通事故而负伤残废的,在领取保险金后,仍应按因公残废处理。但保险金和残废抚恤金都是国家对于残废者的物质帮助,不应同时领取两份。对于残废者领取的保险金除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外,剩余的部分应作为预领的残废金,或抚恤金,并将此项预领金额在残废证备考栏内注明。以后此项金额与本人应领的残废金或抚恤金额抵消后,再继续按期发给其应领的残废金或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