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成本、利润的估算和资金的来源;
(四)技术经济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必须由项目的主办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进行。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中,必须有经济财会人员,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人员;其中涉及设备进口与分交者,还应吸收有关机械制造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项目的主办单位持有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的正式批准文件,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有关配合条件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支持,认真考虑、研究和落实,签订协议;某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上级单位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送审前,应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预审。预审时必须邀请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写出预审报告,一起报批。
第十九条 为了做好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外国咨询公司就其中某些专题提供建议,但一般不采取委托外国公司进行全部可行性研究的做法。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时,应有我国人员参加,合作进行。
有关聘请外国专家或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的计划每半年报批一次,所需外汇,计入项目总用汇额内,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四章 调查研究和出国考察
第二十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充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首先要尽量收集和利用国内已有的资料。国内的设计、科研、标准、情报、专利、统计等单位,都应积极为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供资料。在广泛收集、分析、研究国内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属必要时再组织出国考察。
第二十一条 出国考察人员的组成必须精干,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外文水平的人,尽量不带或少带翻译。同一个项目,去几个国家考察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不要中途更换, 以便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考察人员出国前要拟定具体、明确的考察提纲,并注意选择供货对象,以便在谈判时进行对比。考察人员回国后要写出考察报告,整理资料,送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情报机构。
第五章 设备分交和合作制造
第二十二条 所有需要进口设备的项目,凡是国内可以制造的设备,都必须由国内分交制造;必要时,可安排同外国厂商合作制造。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械制造部门审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
凡未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审定设备分交和合作制造的项目,有关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办理外贸和外汇业务;对于未经审批,径与外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的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机电产品,原则上都不准进口:
(一)国内正常生产的机电产品,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
(二)国内已经引进制造技术,经过样机考核合格的机电产品,或在项目的工程进度允许的时期内 , 由机械制造企业和出售技术的外国厂商共同保证可以按时做出的合格机电产品;
(三)只要进口某些关键部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便可以制造或组装,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