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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军人(或烈士)的生父母与继父母(或养父母)究竟何方应享受优待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军人(或烈士)的生父母与继父母
(或养父母)究竟何方应享受优待问题的复函
(1962年11月8日)


山西省民政厅:
  你厅[62]民优姚字第595号请示收悉。关于军人(或烈士)的生父母与继父母(或养父母),究竟何方应享受军属(或烈属)待遇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军人(或烈士)自幼到继父母(或养父母)家中,由继父母(或养父母)扶养长大的,应由继父母(或养父母)享受军属(或烈属)的待遇,有关军属(或烈属)的证件,也应由继父母(或养父母)收执。在这种情况下,军人(或烈士)的生父母,一般不应享受军属(或烈属)的待遇,但个别在经济上与军人有依赖关系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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