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抚恤金按何标准发放问题的批复
([79]民优字第85号 1979年5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局:
4月5日内革民优[79]字第81号请示收悉。关于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残废人员如何发放残废抚恤金的问题,我们认为:革命残废人员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成为正式职工,而这些单位的工资标准大体相当于本地区,本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标准;职工看病,由所在单位全部报销;在病假期间能够领取一定数量的工资或生活费,以及在退休后能够领取退休金的,应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发给残废金。凡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残废人员,可暂按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