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张静之同志不能追认为烈士的复函
([80]民优字第184号 1980年10月17日)
铁道部:
9月18日来文收悉。《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
五条规定:“本条例第
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此条所说的“事迹特别突出”,是指“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在“文化大革命”中牺牲的人员,只限于象张志新同志那样公开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坚决斗争致被杀害的才可批准为革命烈士。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认为,你部原驻越南工作组组长张静之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非法揪斗、关押期间,因坚决不承认“日特”、“国特”等莫须有罪名而被毒打致死,虽然表现好,仍不宜批准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