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7]271号 1997年10月10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优待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筹集的,也属于这一类。但这是工作中的习惯说法,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类习惯上所说的优抚款与《
刑法》所称的“优抚款”性质不同。我国《
刑法》于1979年公布实施,该法涉及优抚款的规定条款至今未变,没有增加新的内容。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它的性质和抚恤经费不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若干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中的一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的使用范围比较宽,可以用于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保户供养等,优抚也是其中的一项。我们理解,优待金和其他群众统筹费用的筹集方式、管理使用方式,性质是一致的。关于优待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民政部的要求,主要用于保障义务兵家属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的生活。其节余部分可以转入拥军优属基金,实行增值,继续用在优抚对象身上。目前优待金的使用正在改革之中,各地陆续都有一些新的尝试,如用于城乡集体办光荣院建设;用于帮助在乡部分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住房、治病”困难;用于有偿扶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兴办优抚经济实体,帮助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尝试用其他方式实行增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五十四条和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优待金的筹集是合法的。